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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金晓、孙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晓,孙会,张艳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996号申请人王金晓。被申请人孙会。被申请人张艳栋。申请人王金晓因与被申请人孙会、张艳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孙会、张艳栋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居××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会、张艳栋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居××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