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旭初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初,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670号原告:李旭初。被告:李峰。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原告李旭初诉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13日,因原告李旭初经本庭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旭初负担。审判员 胡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