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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旭初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初,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670号原告:李旭初。被告:李峰。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原告李旭初诉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13日,因原告李旭初经本庭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旭初负担。审判员  胡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