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二斌与郭亚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二斌,郭亚晓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884号原告:胡二斌,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俊,平顶山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郭亚晓,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胡二斌与被告郭亚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二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二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二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二斌负担。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