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瞿杰强与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杰强,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301号原告:瞿杰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杰,宜宾市兴文县晏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夏位全。被告:陈瑜,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1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瞿杰强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瑜已支付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瞿杰强承担。审判员 范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