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廖萍、曾世海、王素明等93名涪城路11号业主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萍,曾世海,王素明等93名涪城路11号业主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41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廖萍、曾世海、王素明等93名涪城路11号业主。上诉人廖萍、曾世海、王素明等93名涪城路11号业主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民初2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廖萍、曾世海、王素明等93名涪城路11号业主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当事人错误。本院认为,《业主个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绵阳世纪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各业主分别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该协议权利义务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现上诉人廖萍、曾世海、王素明等93名涪城路11号业主因袁玉良、袁昌凯、袁昌兴、袁昌贤未按与绵阳世纪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业主个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义务起诉要求其履行协议内容,上诉人并不是该协议的签订双方,与该协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殷亚男审 判 员 邱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欧阳晓书 记 员 曾梓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