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庞有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庞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住所地怀仁县云中镇仁人路324号。法定代表人:刘汉勋,任行长。被执行人:庞有峰,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应县北庄宅。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庞有峰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庞有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