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忠胜诉王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胜,王孝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509号原告:孙忠胜,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草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孝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胜诉被告王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胜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忠胜承担。审判员 白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