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友华与黄世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友华,黄世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70号申请执行人廖友华,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下村乡。被执行人黄世兰,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石洲乡。申请执行人廖友华与被执行人黄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世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廖友华发现被执行人黄世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