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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友华与黄世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友华,黄世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70号申请执行人廖友华,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下村乡。被执行人黄世兰,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石洲乡。申请执行人廖友华与被执行人黄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世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廖友华发现被执行人黄世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