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伟与刘吉胜、新乡市牧野区泉鑫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刘吉胜,新乡市牧野区泉鑫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289号原告张伟,男,42岁,1975年1月28日,汉族,地址:新乡市,被告刘吉胜,男,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泉鑫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东段家和阳光苑6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吉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张伟诉刘吉胜、新乡市牧野区泉鑫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80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长 蒋东义审判员 谢红梅审判员 延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福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