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桂英、李艳华等与刘宝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李艳华,李艳梅,李运江,刘宝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7民初2571号原告:李桂英,女,194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李艳华,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李艳梅,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李运江,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琴,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跃,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林,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原告李桂英、李艳华、李艳梅、李运江与被告刘宝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华,原告李桂英、李艳华、李艳梅、李运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琴,被告刘宝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英、李艳华、李艳梅、李运江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38874.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4日,李某从被告处以25700元购买老年代步车一辆,被告向李某出据了收据一张,2016年1月23日该车出现故障,李某在修车的过程中,该车突然启动将李某撞到受伤,2016年2月25日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为坚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新能源电动车出厂合格证;2、购车收据;3、事故证明;4、诊断证明三份;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6、住院收费票据;7、住院病历一份。被告刘宝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的事实与被告无关,李某的死亡与被告提供的车辆质量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原告李桂英系夫妻关系,与原告李艳华、李艳梅、李运江系父子女关系。2015年9月4日,李某从被告处以25700元的价格购买老年代步车一辆,被告向李某出据了收据一张、新能源电动车出厂合格证一张。2016年1月23日该车出现故障,李某在修车的过程中,该车突然启动将李某撞到受伤,2016年2月25日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7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3不认可,该证明是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后后补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6中治疗费60000元没有治疗费的明细,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的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受害人李某购买了被告销售的老年电动代步车,虽该车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及地址,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出售的车辆存质量在缺陷,致使李某受伤后死亡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的原告就因被告出售的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李某受伤后死亡的结果未向本院提供出相应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桂英、李艳华、李艳梅、李运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李桂英、李艳华、李艳梅、李运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甄如辉审 判 员 孙凤晖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冬梅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