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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孔玮与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59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负责人:宋述根,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钦,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江,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玮与被告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审 判 员  庄辛晓人民陪审员  常兆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