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7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7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1执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525585元、诉讼费18000元、执行费27655元,合计257124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南翔汽车智慧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665414元,本院已扣划380000元,剩余285414元。本院已向安徽南翔汽车智慧新城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南翔汽车智慧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285414元。二、立即冻结、划拨安徽南翔汽车智慧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541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 敏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