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妹与被执行人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妹,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妹,女,1981年3月2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刘杰,男,1987年1月3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妹与被执行人刘杰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小妹借款110000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刘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郑少红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