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师大年与王峰、王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大年,王峰,王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师大年,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峰,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林,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师大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36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师大年与被执行人王峰、王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峰、王永林向申请执行人师大年支付案件款396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6月6日从被执行人王峰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800元,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峰陕AOAW**小型机动车辆信息,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284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