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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异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庄晓丽与梁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莉娜,庄晓丽,梁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45号异议人(被告):肖莉娜,女,汉族。原告:庄晓丽,女,汉族。被告:梁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2016)鲁1302民初9631号,即原告庄晓丽与被告肖莉娜、梁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肖莉娜对本院查封其工资账户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肖莉娜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肖莉娜自愿撤回保全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肖莉娜撤回保全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