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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白嘉、陈长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嘉,陈长顺,蔡舒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396号申请执行人:白嘉,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长顺,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蔡舒弘,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长顺、蔡舒弘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01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谢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