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初2338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廉江市。被告:黄某1,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6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2月23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黄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自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儿子黄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4。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更是脾气暴躁,经常与我争吵,甚至动手殴打我,造成我内心恐惧,生活产生阴影,无法建立夫妻感情。2015年7月份,被告曾逼迫与我离婚,但我还是以家庭和睦为重,强忍着被告的逼迫。然而被告并未改正,一直以暴力方式强迫与我离婚,甚至经常在外酗酒,无理取闹。经我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未果,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无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其次,婚生女儿黄某4一直是我抚养、照顾,与我接触较多,熟悉她的生活习惯,判归我抚养更有利于黄某4的健康成长。综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4由我抚养,婚生儿子黄某2、女儿黄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原件),证明原告身份。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的户籍情况。3、《结婚审查档案表》复印件1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结婚的情况。被告黄某1辩称:我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我尊重子女的意见,原告需给付抚养费直至子女十八岁止。另外,原告所称的一切都是虚假的,作为一个母亲,原告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从来没有关心家庭和儿女的生活,全部由我一个人承担。我曾经带儿女到原告处苦苦哀求原告回来,但原告依然拒绝。被告黄某1向本院提供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4份(有原件),证明被告及女儿黄某3、黄某4、儿子黄某2的身份。经庭审质证、认证,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4,××××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自由相识恋爱,生儿育女,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这说明了双方是经过相互了解后结婚的,因此,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和性格不合而时有发生争执,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和好生活、相互关心,多作沟通,增进感情,珍惜夫妻情份,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振升人民陪审员 蔡 苑人民陪审员 黄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中阔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