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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徐丽伟与章连发、叶爱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伟,章连发,叶爱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141号原告:徐丽伟,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章连发,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叶爱钗,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徐丽伟与被告章连发、叶爱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章连发、叶爱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整,并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日止;2、被告XX对借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丽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连发、叶爱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借条一份、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章连发未偿还原告款项的事实清楚,被告章连发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条未载明利息,应视为未约定利息借款。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后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至今未归还。该债务发生在被告章连发、叶爱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连发、叶爱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连发、叶爱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丽伟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章连发、叶爱钗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徐丽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益钦代理审判员  樊任挥人民陪审员  尤有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