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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苏丽娟,谈述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6层)。法定代表人朱金叶,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丽娟,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苏丽娟,女,1974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谈述战,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苏丽娟、谈述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3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苏丽娟、谈述战给付人民币21244516.6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苏丽娟、谈述战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股权及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苏丽娟、谈述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商)初030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三、四、五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鑫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