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怀玲、张建治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怀玲,张建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建设路西侧12号。法定代表人:陈俊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可臻,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怀玲,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张建治,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怀玲、张建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72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金4万元及利息、律师费,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明确限制进行高消费行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确无能力履行义务。本案未执行标的为代偿金4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036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炯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