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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绵阳樊华商品混泥土供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樊华商品混泥土供应有限公司,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92执保字第161号 申请人:绵阳樊华商品混泥土供应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七星包村。 被申请人: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3号。 因绵阳樊华商品混泥土供应有限公司诉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了(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22日将绵阳樊华商品混泥土供应有限公司的两辆汽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绵阳樊华商品混泥土供应有限公司所有两辆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朝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茂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