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9执9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陈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陈志平,钟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9执9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住全南县桃江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太煌,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志平,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被执行人钟全芳,女,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诉被执行人陈志平、钟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志平、钟全芳名下位于全南县木金路XX号房屋(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2017年6月2日,买受人何姗姗(身份证号码:)以叁拾万陆仟元整(¥:306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楼梯起1号店面、以伍万叁仟玖佰元整(¥:53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一楼值班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志平、钟全芳名下位于全南县木金路XX号房屋(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楼梯起1号店面(建筑面积:28.76㎡)、一楼值班室(建筑面积:13.61㎡)的所有权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全国用(2004)第005号,使用权面积:3323.55㎡)归买受人何姗姗(身份证号码:)所有,实际面积以全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面积为准。位于全南县木金路22号房屋(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楼梯起1号店面、一楼值班室的所有权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姗姗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何姗姗(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贻林审判员 李家怀审判员 黎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