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丹、陈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丹,陈阳,吴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626号申请人罗丹,女,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陈阳,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吴雪梅,女,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阳、吴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阳、吴雪梅归还申请人罗丹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止;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利随本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40元,承担执行费7961元,以上共计4161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阳、吴雪梅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161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陈阳、吴雪梅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罗丹416101元的债务;三、被执行人陈阳、吴雪梅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瑞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