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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殷惠明、沈家驹与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惠明,沈家驹,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90号申请人殷惠明,男,汉族,绛县。申请人沈家驹,男,汉族,绛县。被执行人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坚。本院在执行殷惠明、沈家驹与中信机电车车桥有限责任公司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完毕。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照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