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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吉伟申��执行李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伟,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李吉伟,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李毅,男,1975年2月28日���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李吉伟申请执行李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吉伟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古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毅有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吉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李毅已承诺限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吉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毅已承诺限期履行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