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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1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奎强与高远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奎强,高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1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奎强,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高远志,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奎强与被执行人高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高远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