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丹与吴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吴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186号原告:张丹,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松,男,200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法定代理人:吴心红,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沙河铺乡祁庙村赵河组,系吴松父亲。原告张丹诉被告吴松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25.50元,减半收取1,66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池金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