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支则诉被告潞城市黄牛蹄乡上黄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支则,潞城市黄牛蹄乡上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475号原告段支则(又名段枝则),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黄牛蹄乡上黄村。被告潞城市黄牛蹄乡上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舒黎明,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支则诉被告潞城市黄牛蹄乡上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支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艳琼人民陪审员 刘巧玲人民陪审员 申安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