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宝与希荣其木格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希荣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男,×××。被执行人希荣其木格,女,×××。本院在执行张宝申请希荣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希荣其木格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宝案件款28756.50元(含诉讼费256.50元)。现对被执行人希荣其木格财产穷尽调查措施,发现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希荣其木格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的结案标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阿巡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希荣其木格于2016年9月1日之前给付的28756.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韩 福 海审判员 王 宏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