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魏在军与董保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在军,董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3执5号申请执行人:魏在军,男,1966年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被执行人:董保华,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本院在执行魏在军与董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起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工资20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鲁 伟审判员 潘行国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