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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建沧、殷建祥等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沧,殷建祥,朱月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特5号申请人:陈建沧,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申请人:殷建祥,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申请人:朱月明,女,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建沧与申请人殷建祥、朱月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3日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借款总额共计170000元,申请人殷建祥、朱明月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陈建沧30000元,此后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还款30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二、上述借款利息部分,按照17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申请人殷建祥、朱明月自2017年12月31日前第一次偿还本金开始每半年结算一次,一并支付,按照剩余未归还款项为本金计算上述利息。三、以上款项如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申请人陈建沧有权按照20万元总额的剩余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履行结束后,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建沧与申请人殷建祥、朱月明于2017年6月13日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