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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先龙诉被告蚌埠新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龙,蚌埠新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526号原告:杨先龙,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新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248059XE(1-1)。法定代表人:陈玉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先龙诉被告蚌埠新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