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付艳艳与董启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艳,董启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939号原告付艳艳,女,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黎润芬,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启有,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艳诉被告董启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0元,由原告付艳艳负担。审判员 陈青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