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士恩与被告束龙岱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恩,公主岭市十屋镇束龙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757号原告:徐士恩,男,民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束龙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王云龙,村主任。原告徐士恩与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束龙岱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束龙岱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徐士恩到庭参加诉讼,束龙岱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士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束龙岱村委会返还征地补偿费32604.8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其承包土地被东北石油局油气分公司占用作为油气井,井号HB32-22,占地面积1772平方米。2011年9月21日,东北石油局油气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32604.8元、安置费65209.6元,但土地补偿费32604.8元被束龙岱村委会支取,作为村提留。为此,其找束龙岱村委会索要多年,2014年12月,束龙岱村委会向其出具收据一张,承诺村提留部分全部返还,但至今未返还。公主岭市十屋镇束龙岱村村民委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徐士恩承包地被征占,相应土地补偿费被束龙岱村委会领取。2014年12月31日,束龙岱村委会向徐士恩出具收据一张,载明:32604元款项系2011年土地补偿费村修路占用,村提留部分返还个人,并有负责人王云龙、会计李启良等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束龙岱村委会公章。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本案中,徐士恩与束龙岱村委员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后束龙岱村委员向徐士恩出具书面承诺,同意将村提留部分土地补偿费返还,故徐士恩据此诉请束龙岱村委员履行承诺返还土地补偿费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徐士恩索要利息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公主岭市十屋镇束龙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徐士恩土地补偿费32604元;二、驳回徐士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公主岭市十屋镇束龙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50元,徐士恩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钰杭—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