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仁满、刘伟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满,刘伟斌,凌荣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吴仁满,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伟斌,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凌荣菊,女,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仁满与被执行人刘伟斌、凌荣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8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刘伟斌、凌荣菊的银行账户、房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27执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仁满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斌、凌荣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蒋达成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蓝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