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倩倩、张乾坤等与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倩倩,张乾坤,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垦行初字第3号原告:陈倩倩,女,汉族。原告:张乾坤,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克学,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吴乐春,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华,男,汉族。第三人:商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福岗,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倩倩、张乾坤诉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商霞房屋抵押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倩倩、张乾坤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倩倩、张乾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倩倩、张乾坤负担。审 判 长 顾国云审 判 员 崔永岭人民陪审员 张树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