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晓磊、刘迷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磊,刘迷花,李庆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78号申请人王晓磊,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淑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美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迷花,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申请人李庆福,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王晓磊与被申请人刘迷花、李庆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晓磊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迷花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xxxxxxxxx(房屋预告登记号1009067919号)房产一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3201011900342654963号的保函一份,为申请人王晓磊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晓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迷花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xxxxxxx(房屋预告登记号1009067919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益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