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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孟中鸯,被告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一天凌晨,被告人俞某某至宁海县深甽镇深甽村天明西路×号胡某经营的依见倾心服装店门口,趁无人之际,用手将上了锁的玻璃门推开缝隙,后用自制工具将店内衣服拉至门口,盗得3件衣服。2.2017年1月一天凌晨,被告人俞某某用上述手段从胡某经营的依见倾心服装店内,盗得1件衣服。3.2017年2月8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俞某某用上述手段从胡某经营的依见倾心服装店内,盗得9件衣服。4.2017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某用上述手段从胡某经营的依见倾心服装店内,盗得4件衣服。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俞某某被公安机传唤到案。案发后,被盗部分衣服10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585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被告人俞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7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购货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以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俞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敉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