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洪新与陈瑞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新,陈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5号申请执行人:宋洪新,男,汉族,住平原县恩城镇。被执行人:陈瑞辉,男,汉族,住平原县恩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洪新与被执行人陈瑞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洪新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瑞辉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4月24日网控查询被执行人陈瑞辉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本案执行标的额为*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魏晓宁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