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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代祥辰与钱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祥辰,钱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14号原告:代祥辰,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钱虹,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代祥辰与钱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代祥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祥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代祥辰负担。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国华—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