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代祥辰与钱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祥辰,钱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14号原告:代祥辰,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钱虹,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代祥辰与钱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代祥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祥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代祥辰负担。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国华—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