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7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刘佳宝、周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刘佳宝,周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05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6号首层商铺、二楼。负责人:黎冠荣。被执行人:刘佳宝,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宏燕,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被告刘佳宝、周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佳宝、周宏燕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归还借款890183.9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1457.06元。因债务人刘佳宝、周宏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佳宝、周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文海中路3号凯蓝名都41号楼1××3号房产(产权证号:0314077190、03140771**),该房产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该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以家庭唯一住房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待异议结果明晰后再处理;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1000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查封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0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