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洪思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洪思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141号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山亭村大乡北里98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028030360。法定代表人:陈乌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洪思章,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洪思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洪思章名下财产限额23860元,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洪思章所有的财产价值23860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258元,由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景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绿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