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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宏东与被告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东,陈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2176号 原告:李宏东,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被告:陈志勇,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东与被告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东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宏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宏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宏东负担。 审判员  苏恬恬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