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字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振阳与邢凯利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阳,邢凯利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2634号原告王振阳,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邢凯利,女,汉族,199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省南乐县。原告王振阳诉被告邢凯利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振阳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阳负担。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