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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字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振阳与邢凯利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阳,邢凯利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2634号原告王振阳,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邢凯利,女,汉族,199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省南乐县。原告王振阳诉被告邢凯利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振阳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阳负担。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