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康宁、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康宁,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8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康宁,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法定代表人杨国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广,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2016)鲁050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广名下鲁E×××××号揽胜牌轿车、鲁E×××××捷达牌轿车、鲁E×××××骐达牌轿车各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