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军、涂彩芸、张培、余小丽与阜阳祥宇门窗有限公司、陈超超、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阜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涂彩芸,张培,余小丽,阜阳祥宇门窗有限公司,陈超超,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阜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办公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彩芸,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培,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小丽,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述四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珍,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祥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渡口前肖庄,组织机构代码59573698-0。法定代表人:陈超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超超,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述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博,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循环经济园区茨河路12号。法定代表人:葛俊,该单位主任。原审被告:阜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孔祥臣,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军、涂彩芸、张培、余小丽因与被上诉人阜阳祥宇门窗有限公司、陈超超、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阜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军、涂彩芸、张培、余小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珍,阜阳祥宇门窗有限公司、陈超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博,阜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鸿飞到庭参加诉讼,安徽省阜阳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张军、张培、余小丽、涂彩云。审判长 杨开多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楠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