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嘉海塑业有限公司、沈娟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嘉海塑业有限公司,沈娟梅,沈月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海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娟梅,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审第三人:沈月彪,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上诉人浙江嘉海塑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嘉海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李美凤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