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财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正豪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47-2号申请人陕西正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函。被申请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袁宪。被申请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陕西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以本院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陕0112财保47号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18日向其付款415万元为由,要求将原申请的对被申请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标的由88097501.4元变更为4153476.8元,并将原申请的对被申请人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的保全标的由500万元变更为8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153476.8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如上述保全金额不足,差额部分可在85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芦康护审判员 魏 钰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琳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