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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珍荣、杨瑞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珍荣,杨瑞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卢珍荣,女,汉族,1958年10月4日出生,住钟山县。被执行人:杨瑞甲,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卢珍荣与被执行人杨瑞甲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桂11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助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