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泾支行与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裴金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泾支行,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裴金坤,丁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3259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泾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5582405-4,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人民路125号。负责人冯继先,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屠立波,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蕾,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被告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83881-0,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兴园路70号。法定代表人裴金坤,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裴金坤,男,汉族,1971年6月6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丁良凤,女,汉族,1972年4月13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泾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裴金坤、丁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泾支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澄商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内容为:一、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裴金坤、丁良凤归还欠款7573300元、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6481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泾支行以双方已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泾支行以已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裴金坤、丁良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丹雁 关注公众号“”